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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员出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通过“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改良授信经营体制,进而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是其职责之所在,但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实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关健词:商业银行;依法授信;尽职调查;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制定《指引》的历史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信贷风险案件,给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调查责任不清。因此,银行监管部门颁布《指引》旨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的科学性,降低金融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良好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上看,《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主要是指其他非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外国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等。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是指在商业银行资产负愤表上反映的授信业务,包括各项贷款、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适用主体来讲,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客户管理,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监督的授信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指引》引入的一个重要核心概念——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尽职调查制度。
《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一是保证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是要建立高素质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按受相关的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四是要根据情况选择有效方式开展调查。既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方式,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四、《指引》对问责制作了更为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对完整的规定
《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调查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五、《指引》立法结构及主要内容解析
《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
《指引》第一章为总则,开宗明义地阐明立法宗旨,本法所涉及的部份重要名词的定义以及一些与本法有关的基本原则。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为《指引》的核心内容,按照授信业务的流程、受理程序,详细地规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和问责工作要求。第七章为附则,附述了《指引》的适用对象、解释机构及实施时间等。
六、《指引》具有明显的新特点
与过去对贷款的“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 况发生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纪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
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横向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互沟通的机制。
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
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
综上,《指引》是一部立意新颖,具有较强操作性,对推进银行业依法授信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法律,无论是从宏观经济环境层面分析,还是从微观经济层面分析,对国内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为商业银行授信经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我们期待商业银行能在《指引》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金融机制改革,推进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參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8.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2001,10.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6.
[4]张少士,等,主编.银行业务依法操作指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关健词:商业银行;依法授信;尽职调查;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制定《指引》的历史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信贷风险案件,给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调查责任不清。因此,银行监管部门颁布《指引》旨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的科学性,降低金融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良好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上看,《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主要是指其他非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外国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等。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是指在商业银行资产负愤表上反映的授信业务,包括各项贷款、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适用主体来讲,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客户管理,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监督的授信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指引》引入的一个重要核心概念——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尽职调查制度。
《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一是保证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是要建立高素质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按受相关的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四是要根据情况选择有效方式开展调查。既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方式,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四、《指引》对问责制作了更为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对完整的规定
《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调查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五、《指引》立法结构及主要内容解析
《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
《指引》第一章为总则,开宗明义地阐明立法宗旨,本法所涉及的部份重要名词的定义以及一些与本法有关的基本原则。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为《指引》的核心内容,按照授信业务的流程、受理程序,详细地规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和问责工作要求。第七章为附则,附述了《指引》的适用对象、解释机构及实施时间等。
六、《指引》具有明显的新特点
与过去对贷款的“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 况发生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纪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
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横向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互沟通的机制。
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
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
综上,《指引》是一部立意新颖,具有较强操作性,对推进银行业依法授信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法律,无论是从宏观经济环境层面分析,还是从微观经济层面分析,对国内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为商业银行授信经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我们期待商业银行能在《指引》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金融机制改革,推进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參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8.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2001,10.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6.
[4]张少士,等,主编.银行业务依法操作指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