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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宪法学对宪法规范性问题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陷于实证主义和教条主义的误区。在政治宪法学视野下,宪法规范的发生机制应该从早期现代和古今之变的背景出发,从有限政府和法律主治两个方面探讨立宪政府的生成,最终把握立宪主义精神的实质——现代人的自由。政治宪法学并非要抹杀宪法的规范性,而是更关心宪法规范的发生机制问题,并将之视为兼具政治性和规范性的宪制发生学问题。八二宪法重建了国家机构与日常政治,初步完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对现行宪法及其规范性的理解,应该且只应该从这种根本精神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