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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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降低民间借贷行为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是正确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不仅仅要从法律层面来考虑,还涉及政策的引导、国家行政手段的运用和宏观金融环境的改造等诸多复杂的层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具有隐蔽、无序等特性。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特别是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活动虽然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趋扩大,这种大规模无序的资金流动也在积累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对区域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
  一、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属于“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目前。我国虽然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但一些部门法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并非无法可依。具体来看:
  1.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例如《宪法》、《物权法》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益的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2.民间借贷行为需规范、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限制了高利贷行为;我国《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国际热钱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3.部分法律则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否定”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包括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予以取缔。这成为认定民间借贷行为非法的最主要依据。《贷款通则》第61条也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
  我国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而且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立法协调性较差,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二是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执法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部分法律制度缺失,严重制约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例如我国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位,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发展缺乏诚信环境。
  4.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首先,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
  其次,利率偏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据有媒体爆料,2012年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在年利25%左右,最高已超过100%,高出央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二、针对现有问题的防范路径
  1.法律规范不能自相矛盾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2.加强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而从现实的层面上讲,借贷参与者一定不要被表面所迷惑。从很多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一些看似很亲密的人,甚至的亲戚、朋友因为“借贷”后期出现了问题,导致大家不欢而散。这就告诉我们即便是再要好的人,也要走正规程序,不能感情用事,对己对他都不利。也从侧面防范了借贷风险的发生。
  3.提升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4.促进金融和民间“融合”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5.市场需谨慎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三、总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引发金融风险。构筑明确合理的政策框架,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是促使其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
  参考文献:
  [1]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4-47
  [2]王晶.民间金融法律关系探析[J].经济师,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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