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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礼强、王成兵在《学术界》2006年第6期在“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一文中谈到:民法要以市民或私主体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民法赋予人(即市民)各项权利,“其中既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又包括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民法应以私主体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