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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制度产生于大学生就业由计划转向市场的过程中,是为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所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但自其实施以来,因性质不明、内容空泛、约束力差等原因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就业协议的性质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台湾地区的“采用内定”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原理,确认就业协议性质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并据此明确了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即就业协议的审批机构,而非签订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