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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母法。宪法从大洋彼岸跋涉到中国,这个过程是艰难无比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想象的,让人倍觉酸涩苦辣。郑琼现教授所著的《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可以带领我们领略这一艰难的过程,所谓南橘北枳,立宪的中国之果已因水土,气候之故与西方迥异。应该说,晚清至民国时期的立宪史研究,已经取得了硕果,或厚或薄的十几本专门著述,清楚客观地记录了这一历史过程。
关键词:中国宪政;早期宪政;立宪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1-01
一、立宪的早产性
《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这本书是由郑琼现教授所写的。这本书就是以这五个特点为目录大纲来展开综述的。第一章为立宪的早产性,首先讲了皇帝的大权绝不旁落。“在古代皇帝即为法律,朕即国家的虚妄,独裁天下而无所制,权力格局与宪政发生。条件的残缺甚至基本不具备条件,必将严重抑制宪政的出生和健康成长。”中国是古老的,就宪政的条件而言,却又堪称年轻甚至年幼,尚不到与宪法同居的年龄,这就是中国立宪的早产性。政治上,皇权专制虽然被推翻了,但代皇权而起的军权独大或党政,军合一的个人独裁一直占据着中国的政治舞台,一元权力结构依然未见改变。经济上,中国依然是小农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中产阶级势力弱小。法治的环境远未具备,军权,党权占据了法律的座位,表明近代中国宪政因缺乏保障要素而难以立足,其失败倒也在情理之中。
二、立宪的被动性
第二章为立宪的被动性。首先谈的是移植宪政的心态:苦涩与屈辱。“中国的知识分子陷入了一种窘境,他们在情感上执着于自家的历史,在理智上却献身于外来的价值。换句话来说,他们在情感上认同儒家的人文主义,是对过去一种徒劳的,乡愁的向往,而他们在理智上认同西方的科学价值,只是了解到其为当今的必然之势。”他们对过去的认同,缺乏知性的理据,而他们对当今的认同,则缺乏情感的强度。正义向邪恶学习的屈辱,我们被列强所瓜分侵略,到头发却要向他们学习,这样的屈辱使中国的宪政存在着一种畸形的态势。强盗,侵略,帝国主义之类的概念在中国运用时的扩大化或泛化,进一步强化了立宪的羞辱感和被动性。
三、立宪的低契约性
第三章为立宪的低契约性。所谓宪政的契约性,就包括六点。第一主体的复数,契约只有同他人才有必要发生,订立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契约必须至少在两方面之间进行,个人打破孤立状态,进行人际交往,融入了社会关系之中。第二是意志的自由合意,主体的意志体现着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缔约方式自由。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第三是地位的平等。契约是在当事人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地位对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契约区别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第四是互利预期。契约还具有主体之间的预期的互利性,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立约各方均有利的一种交易。第五是承诺和约束。契约的互利预期表明了对契约之债的承诺,承诺亦是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和对自由意志的尊重,并将履约奠基于道德的基础之上,给当事人施加一种强大的道德压力。第六点就是和平协商与司法仲裁。与主体的意志自由合意,地位平等,互利互惠相联系,订立契约的过程是一种谈判,协商的过程。
四、立宪目睹的倒置性
第四章是立宪目的的倒置性。近代中国的立宪目的,与西方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西方宪政的有限政府,被近代中国立宪中的万能政府,无限政府所取代;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被近代中国立宪中对统治权的保障和对人权的漠视所取代。”因此,近代中国的立宪具有目的的倒置性。西方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和人所共有的,因此这种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观,有以下几个属性。第一,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所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第二是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第三点是普遍性。人是以类的方式或类似的方式而存在,人的这种存在方式尽管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存在,但决不能以差别甚大的方式或完全不同的方式存在。
五、宪政启蒙的歧变性
第五章是宪政启蒙的歧变性。中国自古以来没有传统的民主,人们已经习惯了高度集权的中央权力。“民主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而俱来的,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和专制君主的长期争持中的产物,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历史条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没有民主和内在超越的文化形态。”自由在中国传统的缺席,中国传统注重儒家文化,可是与自由主义强调平等不同,儒家对阶层性格外看重,君臣,父子,尊卑。另外一个不同就是,儒家强调和谐与合作,早期的儒家根本就不认为有一个独立的本我存在。与自由主义强调自由思想,相互宽容不同,儒家具有排斥异端思想的独断精神。儒家思想与权力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化解了思想与权力的紧张关系,相应也就化解了思想和知识介入社会生活,批评政治弊端的机会。因此,人们大多认为,在儒家传统与自由主义之间,具有深刻的紧张和冲突。
这五章从各个角度全面剖析了近代中国的宪政,然而,纵观半个世纪以来的现代中国立宪,我们不得不承认,民主宪政的期票还未能完全兑现。中国在过去半个世纪的行宪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失误,立宪的早产性,被动性,低契约性,目睹倒置性以及宪政指导观念的偏差,曾经不同程度地体现在现代中国的立宪过程中,拖曳了中国迈向宪政的脚步。然而,对历史的回顾绝不是自怨自艾者的嗜好,对过去的牢骚也决不能遮住我们对未来乐观地眺望。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不断的充实着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历史的进步注定要以满腹的曲折为代价,中国的宪政更是如此,我们注定要走向宪政,尽管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8页
[2]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0页
[3]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2页
[4]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页
[5]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77页
[7]张澜.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出版社不详.1943年出版
作者简介:左芮(1993.9-),女,汉,陕西省铜川市,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民商法学方向)。
关键词:中国宪政;早期宪政;立宪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1-01
一、立宪的早产性
《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这本书是由郑琼现教授所写的。这本书就是以这五个特点为目录大纲来展开综述的。第一章为立宪的早产性,首先讲了皇帝的大权绝不旁落。“在古代皇帝即为法律,朕即国家的虚妄,独裁天下而无所制,权力格局与宪政发生。条件的残缺甚至基本不具备条件,必将严重抑制宪政的出生和健康成长。”中国是古老的,就宪政的条件而言,却又堪称年轻甚至年幼,尚不到与宪法同居的年龄,这就是中国立宪的早产性。政治上,皇权专制虽然被推翻了,但代皇权而起的军权独大或党政,军合一的个人独裁一直占据着中国的政治舞台,一元权力结构依然未见改变。经济上,中国依然是小农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中产阶级势力弱小。法治的环境远未具备,军权,党权占据了法律的座位,表明近代中国宪政因缺乏保障要素而难以立足,其失败倒也在情理之中。
二、立宪的被动性
第二章为立宪的被动性。首先谈的是移植宪政的心态:苦涩与屈辱。“中国的知识分子陷入了一种窘境,他们在情感上执着于自家的历史,在理智上却献身于外来的价值。换句话来说,他们在情感上认同儒家的人文主义,是对过去一种徒劳的,乡愁的向往,而他们在理智上认同西方的科学价值,只是了解到其为当今的必然之势。”他们对过去的认同,缺乏知性的理据,而他们对当今的认同,则缺乏情感的强度。正义向邪恶学习的屈辱,我们被列强所瓜分侵略,到头发却要向他们学习,这样的屈辱使中国的宪政存在着一种畸形的态势。强盗,侵略,帝国主义之类的概念在中国运用时的扩大化或泛化,进一步强化了立宪的羞辱感和被动性。
三、立宪的低契约性
第三章为立宪的低契约性。所谓宪政的契约性,就包括六点。第一主体的复数,契约只有同他人才有必要发生,订立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契约必须至少在两方面之间进行,个人打破孤立状态,进行人际交往,融入了社会关系之中。第二是意志的自由合意,主体的意志体现着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缔约方式自由。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第三是地位的平等。契约是在当事人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地位对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契约区别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第四是互利预期。契约还具有主体之间的预期的互利性,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立约各方均有利的一种交易。第五是承诺和约束。契约的互利预期表明了对契约之债的承诺,承诺亦是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和对自由意志的尊重,并将履约奠基于道德的基础之上,给当事人施加一种强大的道德压力。第六点就是和平协商与司法仲裁。与主体的意志自由合意,地位平等,互利互惠相联系,订立契约的过程是一种谈判,协商的过程。
四、立宪目睹的倒置性
第四章是立宪目的的倒置性。近代中国的立宪目的,与西方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西方宪政的有限政府,被近代中国立宪中的万能政府,无限政府所取代;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被近代中国立宪中对统治权的保障和对人权的漠视所取代。”因此,近代中国的立宪具有目的的倒置性。西方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和人所共有的,因此这种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观,有以下几个属性。第一,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所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第二是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第三点是普遍性。人是以类的方式或类似的方式而存在,人的这种存在方式尽管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存在,但决不能以差别甚大的方式或完全不同的方式存在。
五、宪政启蒙的歧变性
第五章是宪政启蒙的歧变性。中国自古以来没有传统的民主,人们已经习惯了高度集权的中央权力。“民主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而俱来的,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和专制君主的长期争持中的产物,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历史条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没有民主和内在超越的文化形态。”自由在中国传统的缺席,中国传统注重儒家文化,可是与自由主义强调平等不同,儒家对阶层性格外看重,君臣,父子,尊卑。另外一个不同就是,儒家强调和谐与合作,早期的儒家根本就不认为有一个独立的本我存在。与自由主义强调自由思想,相互宽容不同,儒家具有排斥异端思想的独断精神。儒家思想与权力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化解了思想与权力的紧张关系,相应也就化解了思想和知识介入社会生活,批评政治弊端的机会。因此,人们大多认为,在儒家传统与自由主义之间,具有深刻的紧张和冲突。
这五章从各个角度全面剖析了近代中国的宪政,然而,纵观半个世纪以来的现代中国立宪,我们不得不承认,民主宪政的期票还未能完全兑现。中国在过去半个世纪的行宪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失误,立宪的早产性,被动性,低契约性,目睹倒置性以及宪政指导观念的偏差,曾经不同程度地体现在现代中国的立宪过程中,拖曳了中国迈向宪政的脚步。然而,对历史的回顾绝不是自怨自艾者的嗜好,对过去的牢骚也决不能遮住我们对未来乐观地眺望。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不断的充实着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历史的进步注定要以满腹的曲折为代价,中国的宪政更是如此,我们注定要走向宪政,尽管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8页
[2]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0页
[3]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2页
[4]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页
[5]郑琼现.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77页
[7]张澜.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出版社不详.1943年出版
作者简介:左芮(1993.9-),女,汉,陕西省铜川市,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民商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