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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和发展康德提出的传统的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之后,为了使民事主体制度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支撑,笔者将人格理论的哲学基点由伦理性扩展到了理性,并且,由于理性内涵对伦理性的容括,保证了对依据康德思想所建立的人格理论体系的继承。基于此,笔者提出了新的人格理论,即理性和身份是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身份决定着理性的强弱,影响到人格的独立性程度,法律人格是一个与伦理性无关的法技术性概念,法人因为理性和身份的具备而成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拟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