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对金融业的需求越来越大,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近年来大量出现。由于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垂直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力的有限性,现实中各地纷纷建立起地方金融办公室以实现地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地方金融办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没有指导监督机构等原因,导致其不能完全发挥效力。通过立法明确地方金融办的法律地位、划清权限范围,建立起中央指导、地方政府规范的金融办运行机制,是实现“法治中国”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