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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口头传唤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结效率,而为基层公安民警普遍接受和采用。又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场发现”,完全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也成为公安交警最常使用的执法行为。
我们知道,交管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时,在调查取证环节民警都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之前就要依法传唤。传唤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书面传唤,一种是口头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为口头传唤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结效率,而为基层公安民警普遍接受和采用。又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场发现”,完全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也成为公安交警最常使用的执法行为。
口头传唤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口头传唤适用有三个基本要件:一必须是“现场发现的”,二必须是“违法嫌疑人”,三必须是“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必须是现场发现
“现场”不同于“当场”,“发现”也不同于“看到”,从一起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来看,“现场发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被查获,比如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二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但其身份可以确认,比如张某驾驶套牌车辆停靠路边之后离开现场,其住所或工作单位就在附近且可以确认其身份。三是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是身份可以确认,比如张某在某村庄内发生交通事故,因害怕被村民围攻,本人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并留下能够证明身份的信息(比如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时离开现场。
必须是违法嫌疑人
公安交管工作中的“违法嫌疑人”,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比如,不能提供车辆或驾驶人的有效证件,机动车号牌与车辆信息不符等。二是过去发生的违法行为被确认。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违法行为在过去发生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
必须是人民警察且出示证件
人民警察出示证件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交警执法要不要“执法证”,要不要出示“执法证”等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即:人民警察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通常所说的警官证)均属于表明了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种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警官证)。
口头传唤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口头传唤在公安交管工作中民警使用最频繁,因此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运用场合不对
口头传唤在处理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时才能使用,那么适用简易程序的场合就不能使用口头传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再传唤行为人进行询问。一些办案民警在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也要求违法行为人“跟我们走一趟”,显然是不对的。
时机把握不准
口头传唤时机把握准不准,影响到案件正常进展,有的违法行为还未确认就做出口头传唤容易激化矛盾,有的违法行为确认了不及时带离现场容易引发群众围观甚至围攻。所以,应当准确把握口头传唤的时机,在行为人违法行为确认之后,应当立即进行口头传唤,带离现场到指定地点询问。
执法用语不当
口头传唤需要口头上告知行为人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通知其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执法用语不当主要表现在,有的语气生硬,有的态度恶劣,有的夹杂粗暴动作,有的不告知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不告知地点就一句“跟我走”,这些既容易破坏公安交警形象又容易扩大对立情绪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应变能力不强
实际工作中,民警作出口头传唤之后,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现象。应对此类情况时,许多民警应变能力不强,有的强制传唤装备携带不全,有的轻信行为人让他独行,有的带离动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等。
正确使用口头传唤的几点建议
准确把握传唤时机
应当在确认行为人违法行为的那一刻起,立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口头传唤。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一般都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过程中,判断出其违法行为之后即告知并作出口头传唤,切忌拖拉或迟疑。延缓作出口头传唤的时间,容易导致群众围观甚至围攻,也容易造成第一手证据缺失。
配足警力形成威慑
当前,交警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观念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警力配备不足造成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时,往往既要安排警力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又要安排警力现场调查取证,因此作出口头传唤常出现推延现象,也常出现单独带离甚至安排协管员带离违法行为人的现象,助长了违法行为人消极意识和反抗意识,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也显而易见。所以,作出口头传唤时要保证配备足够的警力,既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也能够有效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言行规范有礼有节
言行规范包括用语规范和行为规范,用语准确表达执法意图,起到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减少冲突的作用。一是表明身份在先,要么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察标志,要么主动出示警官证。二是礼貌在先,敬礼和文明用语不可或缺。三是准确指出违法行为,要指明其违法行为是什么,违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四是即将带离的地点要明确,一般是违法行为人熟知的并感到安全的地点。
理解到位运用准确
一是不要作出口头传唤之后,再自作聪明补充书面传唤,否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再次传唤。二是作出口头传唤之后,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要求本人签名确认。三是作出口头传唤之后,一定要通知其家属。
我们知道,交管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时,在调查取证环节民警都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之前就要依法传唤。传唤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书面传唤,一种是口头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为口头传唤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结效率,而为基层公安民警普遍接受和采用。又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场发现”,完全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也成为公安交警最常使用的执法行为。
口头传唤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口头传唤适用有三个基本要件:一必须是“现场发现的”,二必须是“违法嫌疑人”,三必须是“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必须是现场发现
“现场”不同于“当场”,“发现”也不同于“看到”,从一起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来看,“现场发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被查获,比如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二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但其身份可以确认,比如张某驾驶套牌车辆停靠路边之后离开现场,其住所或工作单位就在附近且可以确认其身份。三是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是身份可以确认,比如张某在某村庄内发生交通事故,因害怕被村民围攻,本人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并留下能够证明身份的信息(比如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时离开现场。
必须是违法嫌疑人
公安交管工作中的“违法嫌疑人”,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比如,不能提供车辆或驾驶人的有效证件,机动车号牌与车辆信息不符等。二是过去发生的违法行为被确认。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违法行为在过去发生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
必须是人民警察且出示证件
人民警察出示证件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交警执法要不要“执法证”,要不要出示“执法证”等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即:人民警察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通常所说的警官证)均属于表明了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种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警官证)。
口头传唤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口头传唤在公安交管工作中民警使用最频繁,因此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运用场合不对
口头传唤在处理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时才能使用,那么适用简易程序的场合就不能使用口头传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再传唤行为人进行询问。一些办案民警在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也要求违法行为人“跟我们走一趟”,显然是不对的。
时机把握不准
口头传唤时机把握准不准,影响到案件正常进展,有的违法行为还未确认就做出口头传唤容易激化矛盾,有的违法行为确认了不及时带离现场容易引发群众围观甚至围攻。所以,应当准确把握口头传唤的时机,在行为人违法行为确认之后,应当立即进行口头传唤,带离现场到指定地点询问。
执法用语不当
口头传唤需要口头上告知行为人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通知其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执法用语不当主要表现在,有的语气生硬,有的态度恶劣,有的夹杂粗暴动作,有的不告知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不告知地点就一句“跟我走”,这些既容易破坏公安交警形象又容易扩大对立情绪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应变能力不强
实际工作中,民警作出口头传唤之后,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现象。应对此类情况时,许多民警应变能力不强,有的强制传唤装备携带不全,有的轻信行为人让他独行,有的带离动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等。
正确使用口头传唤的几点建议
准确把握传唤时机
应当在确认行为人违法行为的那一刻起,立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口头传唤。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一般都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过程中,判断出其违法行为之后即告知并作出口头传唤,切忌拖拉或迟疑。延缓作出口头传唤的时间,容易导致群众围观甚至围攻,也容易造成第一手证据缺失。
配足警力形成威慑
当前,交警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观念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警力配备不足造成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时,往往既要安排警力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又要安排警力现场调查取证,因此作出口头传唤常出现推延现象,也常出现单独带离甚至安排协管员带离违法行为人的现象,助长了违法行为人消极意识和反抗意识,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也显而易见。所以,作出口头传唤时要保证配备足够的警力,既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也能够有效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言行规范有礼有节
言行规范包括用语规范和行为规范,用语准确表达执法意图,起到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减少冲突的作用。一是表明身份在先,要么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察标志,要么主动出示警官证。二是礼貌在先,敬礼和文明用语不可或缺。三是准确指出违法行为,要指明其违法行为是什么,违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四是即将带离的地点要明确,一般是违法行为人熟知的并感到安全的地点。
理解到位运用准确
一是不要作出口头传唤之后,再自作聪明补充书面传唤,否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再次传唤。二是作出口头传唤之后,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要求本人签名确认。三是作出口头传唤之后,一定要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