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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系契约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隐晦地影响对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契约,意义十分重大。本文采取比较方法,对比两大法系不当影响或者相关制度,希望发现典型国家对于不当影响的立法趋势,从而为我国契约法中不当影响制度的引进,发挥部分论据支持作用。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英美法系的不当影响制度。首先,自不当影响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谈起,归纳不当影响的定义,分析不当影响的性质。其次,简述英国法律渊源,重点从种类和构成两个角度深入分析英国法上的不当影响。第三,描述美国法律渊源的特色,仍就从种类和构成两个角度深入分析美国法上的不当影响。最后,将两个典型国家的不当影响制度在种类、构成等方面展开比较,评价两国不当影响制度的优劣。
第二章是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不当影响的相关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不当影响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仍然要处理不当影响问题,只是各国采取的相关制度不同。首先,笔者采用纵向的方法,比较大陆法系典型地区国家相关制度与不当影响制度的异同。然后,采用横向的方法,比较大陆法系典型地区国家不当影响相关制度的优劣,从而发现当今各国对于不当影响及相关制度的演化趋势。
第三章是我国借鉴不当影响的条件。我国学者对于不当影响借鉴的观点大致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引入;另一派主张用胁迫制度加以替代。本文首先通过比较我国相关制度与不当影响制度,发现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展开深入探索,分析不足的原因,发现我国契约法引入不当影响制度(尤其是第三方不当影响)的条件。
最后,笔者十分赞同引入学派的观点,尤其支持第三方不当影响制度的引入。
国际立法趋势,我国人际关系差序性,计划经济时代残留体制,专家型服务关系增多,地方政府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等因素导致国内的非暴力胁迫现象非常普遍,而我国现行合同中的胁迫制度显的捉襟见肘,司法机关给出行为显著轻微不予调整的理由同样过于苍白,所以最后支持了引入学派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