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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新闻自由。是宪政理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是人们的政治走向法治和文明的呈现。新闻的自由是执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自由的需求;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求正是司法公正。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宪法给予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公正的审判也是宪法给予公民的基本权益。两种公民权利之间应该怎样有效实现和充分保障的关系是这两者的本质。解决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关系是法治的关键内容。在我国的宪法第35条、第41条和第126条,分别确定了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原则。但是怎样合乎情理地构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则缺少确切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两者的矛盾经常发生,变成了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道大难题。现代的法治国家中,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构成社会公正体系的两个不能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司法与传媒之间依旧是存有相互评论的制度性结构,怎样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确定一条公正明确的边界,科学合理地树立起两者之间的关系,让国家在社会统治内部的价值主体之间和各种利益和谐有序,这就是法治国家一定要面对的问题。即使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们为此进行了深入探索,但是远远达不到利益的平衡,特别是由于网络媒体的兴起,其问题也变得非常复杂。所以,继续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还是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和学理意义。目前我国传媒和司法本身都尚未成熟,少数媒体的某些不恰当的报道一定程度上的确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影响,而且现实中也存在法官因受到舆论压力而对案件做出违背司法公正的案例。但是不是可以将全责归咎于媒体?青年学者周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司法审判是制度性评价,具有法律效力,而所谓传媒审判只是自发性评议,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检验,是一种合理而正常的现象,而非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逾越。”并因此得出“误导司法非媒体之过”的结论。本文无法对传媒审判是否存在尚有分歧的问题轻易下结论,但本文却对这样的观点表示认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行的要求方面入手,而不是归咎于“传媒审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法治国家是非常珍贵的两大价值体系。新闻媒体要的重要性在宪政体系中一直被看作是一种特别并且独立的主力军而被人们所对待。媒体在法制监督、法制宣传、遏制司法腐败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扬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从实然的层次上来说,这两大价值应该是良性互动的。若是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展现得当,就可以起到遏制司法腐败,然后促进司法的公正,并且保障当事人取得合理公正的审判的主动作用。但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存在着价值的矛盾,在特殊情况下也无法避免导致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和紧张,若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超过了它应有的限度,而不仅仅会致使司法威信的下降,也会影响到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实现,进而阻挡了司法公正的达致。法治与媒体这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致使矛盾与和谐并存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能在合理建构的框架中与法治建设形成良性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