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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过度开发利用各类自然资源,致使其种类、数量加剧减少,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使人类在寻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间找到了平衡点。生态补偿体现了人类依据科学知识和自然规律,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并且保证长久地维持和谐关系的意识。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次写入了该法之中,这即表示了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化已正式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在整个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追究生态补偿主体不履行生态补偿义务的法律责任,让不履行生态补偿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才能保障生态补偿制度切实得到履行,确保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生态补偿法律责任是为了保障生态补偿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维护环境正义,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本文结合公平正义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法律责任等相关理论,详细阐述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通过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了生态补偿的主体及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生态补偿的客体,能够进一步深刻理解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也为生态补偿法律责任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与现实意义等内容。第二部分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的概念,并分析了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内容。而且结合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详细分析生态补偿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相关内容。第五部分概括现阶段我国对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实践中的补偿案例,分析了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让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研院所或公司代替被补偿主体使用生态补偿资金或违约金,此种代为履行方式既保障了补偿资金或违约金的生态补偿用途又结合了专业技术应用,实现了生态补偿保护环境的真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