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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特殊的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庭外调查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将涉及到法官的地位、职权以及控辩审三方关系等重大问题。在认识、处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关系时,应当既解决法官包揽诉讼的习惯做法,又防止法官消极“坐堂”听证的随意性,以达到正确采信证据,进而做出裁判的目的。本文写作的目的正在于此。
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将法官庭外调查权界定为公诉案件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活动;第二部分是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意义阐述,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概念、功能等角度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法官庭外调查权与审判模式,这是本文的重点与创新之处,从法官庭外调查权与审判模式的关系出发来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模式特征;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在我国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是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界定。将法官庭外调查权与相关易混淆的概念,如举证责任、庭审调查、自由心证、侦查等加以区别,从而使人们更清楚的了解何谓法官庭外调查权;第六部分是法官庭外调查权的限度。在分析我国应当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该制度之所以为人病诟,不是该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现实中法官对该权力的行使过于随意,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者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所以,只有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启动、适用范围、手段等方面加以程序性规制,才能将该制度的运行纳入立法者所预想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