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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应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大潮,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水平,我国相继推出了沪港通与深港通交易机制,将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紧紧联系到一起,不断深化两地金融合作。由此产生的境内外投资者与国际资本频繁跨境流动,一方面为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能,另一方面也使得跨境证券侵权纠纷大大增多。因此,配套跟进跨境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跨境证券侵权冲突规则,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跨境证券侵权法律关系入手,结合深港通机制的内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具体分析了深港通机制下的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与一般跨境证券侵权的区别,然后从冲突规则的连结点、适用方法以及强制性规定等三个方面,横向比较了内地与香港跨境证券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异同,为完善内地跨境证券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提供思路。全文内容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体例安排。第一部分从深港通的内容入手,详细介绍了深港通机制下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深港通机制下的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与一般跨境证券侵权的区别。第二部分从冲突规则的连结点、适用方法以及强制性规范等三个方面,横向比较了内地与香港跨境证券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异同,为完善内地跨境证券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根据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立法现状,在综合衡量可操作性、时间成本等因素之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具体规则方面,可以对我国《证券法》、《法律适用法》进行修订;除此之外,内地与香港还可以成立联合证券法庭,专门审理有关沪港通与深港通机制下的证券案件。结语部分,笔者就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我们既可以完善本国法律冲突规范和证券实体法规范,也可以创新司法审判实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跨境证券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