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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种类繁多、功能丰富的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舒适。然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使用者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例也层出不穷,产品责任纠纷不断增加。为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法体系。我国亦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架构起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对产品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不明确、不全面;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的欠缺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概述。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使用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第三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个方面。其中,人身伤害赔偿应当提高赔偿数额;财产损害赔偿应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第二部分:部分国家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随着因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事例不断增加,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作出了相关立法,并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赔偿功能和赔偿数额。其中,认定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三部分: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制度只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出了赔偿规定,而无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因此,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体系不完善;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少;损害赔偿功能单一。第四部分:建立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外一些国家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应当完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定范围和赔偿范围,建立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出预防、补救和惩罚为一体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