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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是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来定位并进行制度设计的,如此的模式发展至今,尽管历经立法和实践打磨之后变得较为稳定,但仍然暴露出许多即成模式下所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法律关系不够明晰、经费来源无法保障、监督与激励机制缺失等,这些问题为原有模式本身所固有,难以通过法律的修订或实施细则的完善来解决。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明确了信托“为他人管理和运用财产”的含义,并详细构建出了一般民事信托、机构信托和公益信托等具体操作模式,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的法律设计方案。随着信托被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采用,以及实践中出现了将社区以信托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笔者认为用信托模式设计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展开系统的可行性论证,以期获得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效果。本文被划分成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内外两方面介绍业主委员会目前的制度设计及特点,国内方面介绍了现有的立法、关键性的概念和业主委员会的特点等,国外方面则从几个典型国家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入手,分别介绍了法人制、非法人制和折中制等不同制度设计方案及其特点;第二部分重点从三个层面指出现有业主委员会模式所固有的问题,包括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导致的业主委员会缺乏自主决策权并无法有效开展维权活动、法律关系不够明晰所引发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和物业公司间无法取得平衡并一直被居委会职能冲突所干扰、薪酬激励制度缺失带来的监督不力和专业化程度较低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价值所在,该部分内容在系统介绍了我国信托立法环境的基础上,借助信托法的原理对业主委员会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并指出重构之后的设计何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原有模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指出了重构后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即成制度已经成为现有法制体系中的主导,相关的社会和司法实践都已展开,而信托法的实施环境在我国仍存在种种不完善,加上两种模式之间存在诸多冲突,因此重构后的制度实施还存在困难,本文最后提出了解决上述冲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