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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和体现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走过了60个春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及发展方向,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它首次以单行法的形式全面规范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前进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将该项制度系统化、理论化,如何理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蕴含的中国特色并将其发扬光大,如何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优越性、真实性和民主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具有深厚研究价值的崭新课题。本文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本质,深入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结合司法实践,运用实际数据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专家陪审、队伍组成结构、是否适用执行程序和补充审判资源等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作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还围绕人民性的要求,结合司法实践,以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目标,分别从国家、法院、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和社会等不同层面和不同主体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对于国家,要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加快《人民陪审员法》专项立法步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保障机制;对于法院,要组织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对于人民陪审员,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对于当事人,要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正确行使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权;对于社会,要宣扬司法民主,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制度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