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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其健康发展不仅是涉及家庭自身的问题,更关涉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儿童的重视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关注儿童福利,在全社会范围内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环境,是一个家庭、社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儿童来说“家”应该是温暖的港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社会生活的冲击,家庭蜕变成了暴力的平台,成为度儿童进行肆意侵害的场所。面对这些暴力侵害儿童事件,人们在同情受害儿童的同时,不得不反思,何以施暴者如此猖獗?如此行为为何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惩治?面对这些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国家、社会应当负有怎样的责任?基于此,本文首先从阐释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出发,结合学术界已有观点和其他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指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界定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民众的一般认知给出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并进一步阐述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对儿童的影响。其次,从公权力的内涵出发阐明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可行性、公权力介入的边界以及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和我国公权力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公权力的公益性和私权在救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儿童方面的不足决定了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而公权力本身的优势即资源的掌控和强力的拥有以及私权利本身的受限性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提供了依据。然而,公权力并不是不受控制的,它有其行使的边界,在介入家庭暴力时应考虑介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介入方式方面,按照公权力的类型和公权力介入的阶段,完善的公权力介入应做到立法、司法、行政同时推进,事前预防,事中救助和事后处理充分结合。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公权力介入的不足和美国、台湾地区在保护儿童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权力介入儿童保护工作的建议,即制定专门立法、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方主体参与的儿童保护体系,做好关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事中救助和事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