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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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个人破产法,所以也没有豁免财产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仅在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中概括式的规定,执行应适当的为被执行人以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并未明确保留的标准,也没有提到关于主体精神利益乃至职业发展的保护问题。与之不同的是个人破产程序中为当事人保留的豁免财产,因为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人担保数量的增多,当个人陷入财务困境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衔接,“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便难以获得救济。而豁免财产制度,不仅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更牵涉到当代国家人权保护的现状。因此若想在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以及出台个人破产法,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豁免财产的范围。通过明确豁免财产的范围,为破产债务人豁免基本生活需要的相关财产,这其中不仅需要包括基本生活部分所需,还需要结合当下发展状况,在精神利益以及发展利益上进行保护,同时基于我国有关债权债务的传统观念,理应要在确定该财产范围时,能够合理平衡破产债务人利益,在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仅能在实践中为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债权人对于破产风险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合理退出市场,也利于破解执行难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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