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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作为美国法学理论界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学思潮,从一诞生就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对美国的传统法学思想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法学进行了犀利的批判,并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作为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弗兰克融合了当时流行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和弗洛伊德及皮亚杰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对流传已久的“基本的法律神话”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以不确定性为核心、以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为实体、法官个性决定判决为结论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本文运用历史考察和社会学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弗兰克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第一部分对弗兰克的法律思想的渊源进行了历史的和社会的考察。首先,介绍了弗兰克法律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在20世纪初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大萧条时期,人们不仅开始对从边沁到凯尔森以来的实证分析法学进行反思,也对侧重抽象价值与抽象正义的自然法哲学重新审视。法学家们开始将法学与经济学在内的其他相关的社会学科结合起来研究,并深入观察司法现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如何发挥作用进行新的合理的解释。因此,伴随着美国许多经济学家倡导的法律经济运动,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应运而生。其次,考察了弗兰克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其思想直接来源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这一点可以从弗兰克对霍姆斯的高度评价中看出。另外两个理论来源是弗洛伊德和皮亚杰的心理学理论以及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或者说德国的自由法运动。最后,简要介绍了弗兰克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文章认为以批判法学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直接继承了弗兰克法律理论的衣钵。第二部分概括介绍了弗兰克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弗兰克从分析儿童的思维方式开始,指出儿童的思维是幻想式思维,其主要特征是在寻求一种稳定性和安全性。首先,弗兰克在其“规则怀疑论”中对流传已久的“基本的法律神话”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曾经是,现在是,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件什么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弗兰克断言:现代文明要求一种不受父亲管束的精神;法律如果要适应现代文明的需要,就必须使自己适应现代精神;人不是为法律而创造的,而法律却是由人并为了人才创造的。弗兰克认为法律要么是(1)实际的法律,即有关的特定判决,要么是(2)可能的法律,即有关特定的未来判决的预测。其次,在“事实怀疑论”中弗兰克指出,司法判决如同其他判断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事先设计好的结论出发进行逆向推理的。特定法官的特殊品质、性格、偏见和习惯常常是他判决过程中的决定因素。最后,在法律改革论中弗兰克攻击了美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关于初审法院的二十三种传统观点。因此,弗兰克提出了改革美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的十三点方案。弗兰克在教学中反对兰德尔的“判例教学法”主张采用实习式教学法,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前途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部分对弗兰克的法律思想进行了评析。文章既指出了弗兰克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又同时指出了其理论的不足。文章借鉴弗兰克的心理分析方法分析了中国缺乏制度智慧的社会心理原因,吸取弗兰克的法律教育思想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两点建议。最后文章论述了如何正确看待弗兰克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