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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不为常人所了解的专门问题。针对这些专门问题,我国采用了司法鉴定制度。但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存在着诸多弊端,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与权威。故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后,新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确立,对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其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充分的发挥作用。本文第一章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并提出了专家辅助人中立基础上的适当倾向性的立场和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第二章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析,指出其确立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对域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和技术顾问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章提出了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选任、介入诉讼的时间、出庭、意见效力和审查机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论证法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介入诉讼的时间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