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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努力解决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研究从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土体的发展现状和典型经营模式,以此突出培育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运用博弈分析解决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农地经营权的获取;运用DEA方法解决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农地经营权后面临的农地适度经营规模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解决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6点建议。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如下:(1)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到了促进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4点启示:规范农用土地流转是摊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基础;国家政策扶持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力保证;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强大支持;因地制宜,逐步调整措施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关键。(2)通过对长沙市农地流转中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影响农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进行农地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户身的就业技能和政府的补贴力度;影响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地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在新型农业生产中的参与程度;影响农户与农业企业进行农地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市场销售风险、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和农户自身就业技能。(3)通过对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适度经营规模的研究,运用DEA方法,得出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规模在3.3-6 hm2、6.01-8.67 hm2、11.34-14 hm2、24.67-27.33 hm2、38.01-40.67 hm2、40.67 hm2以上的6个规模区域为有效规模,但其余9个规模区域为非有效规模。通过构建的超效率DEA模型,测算出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效率最高的农地经营规模为3.36-6 hm2,其超效率值达到1.629。(4)从深化土地流转机制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探索创新组织经营模式等方面,提出解决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