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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荻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原则,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行为和腐败行为发生,提高政府透明度。部门预算是预算部门制定的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是对部门未来活动的细致、周密安排,也是部门未来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的依据。同时,部门预算又是关于预算部门如何将其从公众身上筹集到的资金用到维护公众正常生活上的一项计划,其资金的来源与用途都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也是每个社会公众都需要参与其中的。《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由此可见,部门预算是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预算部门理应主动将其公开,且这种公开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所规定的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为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现有部门预算在公开方式、编制方法、编制依据、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部门预算公开仍然仅仅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而没有达到政府信息公开所要求的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为原则,没有真正将部门真实情况置于社会有效监督之下。可以说,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下,我国现有部门预算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要使部门预算能够真正切合部门实际,全面反映部门真实情况,提高部门的透明度,将部门行为置于社会有效监督之下,避免部门权力滥用行为和腐败行为发生,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目的,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下对其进行改革。笔者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对部门预算提出的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视野下完善我国现有部门预算提出了若干点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部门预算公开的依据与意义。该部分首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开范围的基本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部门预算公开的结论,并进一步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对部门预算提出的基本要求。然后分析了部门预算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将部门预算予以公开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视阈下我国现有部门预算评析。该部分以政府信息公开对部门预算所提要求为出发点,对我国现有部门预算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当前我国部门预算公开无法满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主要原因一一部门预算本身在公开方式、编制方法、编制标准、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并简要分析了这些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外部门预算经验比较与借鉴。该部分对美、英、日等国的部门预算经验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总结了他们在预算公开方式、预算编制流程、预算编审时限、预算监督等方面做法中的有用经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视野下完善我国现有部门预算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要求下我国部门预算之完善。该部分对第二部分找出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部门预算经验的基础上,提供了完善建议,以期通过这些方面的完善,使我国现有部门预算能够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