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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是指由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作为主体,在清扫卖淫嫖娼现象时,由医疗机关对被抓获的卖淫嫖娼者进行强制检查,并对其中患有性病的人员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构建主要以人权理论、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家长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我国的性病患者强制医疗最早出现于1877年,而最终确立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为一项法律制度的时间是1991年。虽然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的存在有很多争议,但对当前中国而言有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性在于性病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传染性疾病,它的主要传播途径卖淫嫖娼却难以被禁止。必须正确的对性病的危害性和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认识,构建完善的强制医疗制度来实现控制性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的目标。而对于国家保障公共卫生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来说,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也是一项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的必要举措。合理性在于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精神,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基本价值理念,也符合社会救助的需求。当前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从法律依据上来说:立法主体不严谨,法律适用困难,执行时法律依据不完善。从执行上来说:执行时漏洞多,收容教育所硬件软件不完善,治疗费用的问题难以解决。同时,它的权力监督和救济程序也不完善。此外与刑罚的衔接也不畅通。为了更好地适用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应当对该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完善的是法律依据。也就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实施基本一致的执行标准。第二,确定科学合理的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条件,要从行为和医学两个方面确定适用条件。第三,要合理配置执行主体权限,分别细化公安机关,医疗机关,以及民政、财政等其他机关的权限。第四,要完善物质保障,明确治疗经费的来源以及完善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第五,要完善强制医疗的监督与救济。第六,要建立强制医疗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