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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力量,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通过对信贷资产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方式发行受益凭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其关键点在于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而基础资产能否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则是设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必要前提。基础资产的选择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而未对其实践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了合同法和信托法等法律的立法特点及其具体条文规定,并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对目前我国信贷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和转移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论述,并就其市场发展情况和相关立法及适用缺陷进行了介绍。本章第三节还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内涵和性质作出了分析,指出“信贷资产”的法律属性即为债权,并介绍了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种类。本章的概述部分是为后文的研究提供理论铺垫。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原理是构建本文的基础,我国发展信托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现有法律背景下遇到的法律障碍,本文在第二到四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章先分析了拟证券化信贷资产所应具有的特点并指出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所存在的局限。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应以便利基础资产转让为依据,本章主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债权的基础资产在转让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和契约限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基础资产在信托法律关系下的法律难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信托方式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隔离机制的机制,而基础资产产生于债券债务关系,本章讨论了与债权相关的抵销权、抵押权、撤销权等对信托转移造成的影响和限制。第四章具体对将来债权及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比较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实践,指出了我国利用将来债权的意义和法律制约,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观点,并提出了法律上和实务操作上的设想,以期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