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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进步,海洋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意外事故或排放污染都会对海洋生态产生严重的破坏,赤潮,海洋生物种类减少等现象表明海洋生态环境正在恶化,海洋生态损害已非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能涵盖。当下,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来解决海洋生态与人类之间的矛盾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方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是生态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分担的一种形式,即在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引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分五个章节,通过“基金制度的定义—建立基金制度的原因—如何建立基金制度”的思路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达到使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总体框架及具体内容更加完善、全面的目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是—种具体的救济方式,因此第一章在海洋生态损害的基础上讨论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概念,并辨析它与传统环境侵权赔偿基金的不同,对其进行定性,即属于公益性、补偿性并具有非营利性法人地位的基金,具有生态正义观、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社会化填补理论的理论支持。该部分属于分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什么。第二章简述了我国现有海洋生态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阐释了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现有环境保护基金的实践三个角度论证了在我国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现实可行,为下文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现实基础。本文的第三章是对国内外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模式归纳和经验总结分析。通过对国际油污基金,美国和加拿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实践分析,探究域外在基金来源、赔偿范围、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操作,并对其作出评价。国内方面,目前船舶油污基金是较为具有代表性的实践,通过对它的性质,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方面,船舶油污基金还存在赔偿范围较窄、赔付程序不完善等缺陷。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设应是健全法律规范和完善制度设计的结论。第二章和第三章属于“为什么”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部分。通过前三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存在法律缺失、内容模糊、资金紧缺、管理松散等问题,需要提出明确具体、现实可行的建议促使其建立健全,最终与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总体目标一致,更快实现我国海洋生态的平衡。本文第四章和第五章分析如何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提出设想”和“完善内容”的部分。第四章主要解决基金制度的框架性问题,第一要健全我国海洋生态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建立基本法和行政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其次要建立行业赔偿基金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分别设立行业赔偿基金和综合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当发生损害事故需要基金赔付时由行业赔偿基金先于赔付,超过行业赔偿基金赔偿范围或超出基金的赔偿能力的,再应用综合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第三是明确基金的适用条件,包括先决条件、具体条件和技术条件等。第五章解决基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来源,支付的具体范围和基金的管理机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权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索赔的适格主体为基础确定基金的索赔权利人,设立索赔程序以及基金运营的监督机制,内外联动,保障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有效安全落实。至此,本文完成了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有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