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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出现的近代法律用语,主要有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与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两种。本文从译自欧美语言和日语的法学书籍中选取代表性作品,此外,将清末出版的全部法律用语词典等亦作为研究资料展开详细调查。期待能明确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变、日本近代法的翻译及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清末传入汉语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及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存废、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传入汉语的时期与途径、日中法律用语的构词特征及相互影响。全文由八章构成。第一章为文献综述,全面梳理以日常用语、专业术语以及法律用语为对象的借词方面的前人研究。第二章,简述日中法律用语交流概况、明确本研究的对象、目的、资料以及方法。以下重点对第三章到第八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第三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译自法语的《法国律例·刑律》(同文馆本1880)与译自日语的《(校正)法兰西刑法》(法律馆本1907)。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换展开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47词与仅出现在同文馆本1880中的译词142词皆为汉语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7中的译词有汉语词55词与日语词88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在法律馆本1907中,同文馆本1880中常见的汉语固有词与新造词大幅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大量出现。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可见法律馆本1907因为大量借用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比同文馆本1880的翻译质量有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漏译部分得到补充,原词与译词一对多的关系被修正为一对一关系,译为短句和汉语固有词的近代法学概念多被译为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单词)这四大方面。第四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日本国志·刑法志·刑法》(富文斋本1895)与《日本刑法》(法律馆本1905)这两种日本刑法译书。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展开了详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有汉语词264词、日语词84词;仅出现在富文斋本189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48词、日语词9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05词与日语词40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与富文斋本1895年中的法律用语相比,法律馆本1905中的汉语固有词及译成短句的汉语罪名用语词数有所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有所增加。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富文斋本1895中出现的与原文中汉字词相异的译词,在法律馆本1905中,多被译成与原文汉字词一致的词语,对原文的忠实度有大幅提高,译文的品质亦有所提高。第五章,对日语新义词“重婚”被赋予近代法新义及其固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日中两国5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与“重婚”新义对应的"bigamy"被译为“有双妻之罪”、「二妻ァルノ罪、二妻ァルコト」等短句,汉语译法影响了日语译法。在对日本22种近代法学书籍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词赋予新义后的首出例出现在明治4年(1871)。此后,与「再婚、二重婚、ビガミ、双室(罪)、一人双婚为ス」等译法并存,固定在日语中的年份为明治23年(1890)。中国近代法学书籍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5种和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1种两大类,在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重婚”的新义被译为“有妻更娶或有夫更嫁”等短句;在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赋予新义后的“重婚”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宣统3年(1911)完全融入汉语。第六章,对日语新造词“动产·不动产”的诞生与固定过程进行了调查。日中两国10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两词对应的概念被译为“浮财·实业”、「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ル品物·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ヌ品物」等词句,日中双方的译法无相互影响。在对日本10种文献调查后发现,二词同时出现的首出例见于明治3年(1870)。此后,与「植货·勤货、移勤物·不移勤物、実产·勤财」等译法并存,明治13年(1880)最终固定在日语中。中国近代法学书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9种与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3种。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出现的相应译词为“动物·植物、恒产·行产、动资·定资”等词句;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二词皆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民国18年(1929)完全融入汉语。第七章,为掌握清末传入中国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对当时中国出版的所有法学词典(共7种)展开了详细调查。词典中包括相同词条的数目为18872词,相异词条数为7633词。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用语多达4946词,分为汉语法律用语881词和日语近代法律用语4065词两大类。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由新义词165词与新造词3900词组成,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多达1013词。随着收录字典数的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在现代汉语中的固定率也逐渐降低。七种词典收录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中,2863词在1905年至1909年期间,通过这七种法学词典被借用到汉语中。其他的1202词,在1872年至1907年期间,通过《申报》(1872-1907)、《使东述略》(1876)、《东游日记》(1893)、《日本国志》(1895)、《日本警察新法》(1899)、《译书汇编》(1900-03)、《日本变法次第类考》(1902)、《法学通论》(1902)、《日本刑法》(1905)、《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等游记、报纸、法政杂志、近代法学书被借用到汉语中。第八章,以中国古代法律用语3341词与日语近代汉语3184词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构词关系以及造词能力这两方面考察了日中法学词汇的构词特点及相互影响。汉语二字词对日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波及全体,日语二字词对汉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局限在个别词上。汉语二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较为发达,明显优于日语。日语三字词的构词关系与汉语相比,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未见于汉语三字词中的N+V宾谓关系,也通过大量三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而传入汉语。日语三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关于四字词,虽未见从日本新传入的构词关系,然而,随着大量四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中国古代法律用语中少见的连体修饰关系在总词数中所占比重大幅提升。此外,日语四字词词素的构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对中国近代法律用语的成立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