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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合同是雇用人分散受雇人诚信风险的一种实用措施,其内容主要是要求保证人对雇用人因受雇人实施的不诚信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填补责任。在我国现实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人事保证合同已经是现实存在。在我国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9条对劳动关系中的人事保证制度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我们仍应看到人事保证合同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本文在考察分析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后,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该制度加以规定。以建立起合理的人事保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