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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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受世界各国瞩目,目前各国普遍对计算机软件利用版权进行保护。随着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重要,软件行业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属性特征,版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软件的法律需求。以美国为首的信息产业发达国家逐渐开放专利法对软件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0年审理的Bilski案和2014年审理的Alice案是美国软件专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案例。对于这两个案件,最高法院以不同的判断标准认定所诉权利要求涉及抽象思想而不具有可专利性,两个案件的判决精神和判案依据对美国司法实务与软件产业关于专利保护客体范围、软件专利申请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研究过程中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问题。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软件对专利保护的渴望日益迫切,我们有必要立足本土的理论基础,从美国的实践中吸取经验,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供借鉴。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梳理了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基础进行了分析,对比了软件版权保护与软件专利保护的利弊,得出了时代背景下的软件专利保护的优势。第二部分介绍了包括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立法研究状况,比较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历程,重点对《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九章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进行讨论。第三部分首先对美国的软件专利保护司法实践进行回顾,接着分别对Bilski案进行细致的剖析,通过翻译该案的最高法院判决,对其基本案情、各级法院的判案理由进行分析;对Alice案以翻译最高法院判决为基础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得出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以美国专利法的“抽象思想”例外与我国专利法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规则进行理论比较,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实践深入分析软件的可专利性,并以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索尼公司和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两个软件发明申请的复审案例进行研究,最后分析得出Bilski案和Alice案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启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并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发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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