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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显示了中小企业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促使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中小企业的作用,也加快了对中小企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予以研究,主要是经济学界的任务,充分认识和有效利用竞争法这种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机制则是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鉴于中小企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化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除了这些中小企业基本法之外,绝大多数国家还很重视竞争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并基于此,制定了《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防止大企业、垄断企业对中小企业的非法排挤、盘剥。 本文从分析竞争与中小企业的基础理论问题入手,论述了经济学意义、法学意义上的竞争概念和竞争的法律规制并探讨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及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阐述了竞争与中小企业发展、竞争法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辨证统一关系。认为竞争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小企业是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基本力量。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和德国,尤其是德国的竞争立法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其对我国的竞争立法可资借鉴之处,对我国的竞争立法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和立法构想,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完善时,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强化查处力度,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应规定禁止大企业的非法垄断行为,允许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及禁止行政垄断这三个主要方面,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这也是本文的写作意图之所在。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利用竞争法来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机制的研究这样一个法学界面临的课题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