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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体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日渐受到关注。本文主要是依据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取向来研究和探讨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理论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本文的主要研究思想是法律援助可以发挥多大的能动性,如何发挥最大能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平等权的重要法律保障,而法律援助能动机制则是实现公民平等权利的实施性制度保障。因此,法律援助能动机制实质上是法律援助自身不断完善的科学系统的实施制度,目标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最终使公民所享有的实体平等权利能够在现有法律援助立法的基础上,得以有效的、最大化的实现。文章从探讨和考察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基础理论入手,对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内涵特征、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法理根据、实施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本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初步分析。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内涵特征、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法理根据两部分的研究宗旨在于通过对其深刻考察来分析当前在我国实行能动机制的可能性问题;而实施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本质要求的这个部分内容则是分析当前在我国实行能动机制的必要性问题。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构成了本文研究法律援助能动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对法律援助能动机制基础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又考察和剖析了法律援助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消极被动、法律援助供给少、法律援助实施资金不足、案件缺乏有效监督质量不高、社会效应不明显等。在梳理这些问题后,根据之前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理论基础研究成果,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从而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文章主体内容部分是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探讨构建我国法律援助的能动机制,实质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自身完善的实施制度体系,其宗旨是如何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一切法律援助资源并加以整合,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应。本文认为我国法律援助能动机制的构建应该从援助机构建设、社会资源参与、援助质量监控、援助横向合作等方面入手进行一定的合理建设,并不断加以发展,最终形成自身一套完善的科学实施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