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s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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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一项重要工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相比于破产清算而言,它更是一种各方共赢的方式。本轮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基本原则的市场化债转股,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及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法律问题。鉴于此,本文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背景下,首先从债转股的一般理论、商业银行作为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实践中的可实施模式以及法律属性辨析这四方面介绍破产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接着分别从商业银行、债转股企业及其原出资人、企业股权质权人的角度考察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针对前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概述。首先是债转股的一般理论,主要从债权与股权的差异该角度入手介绍债转股制度,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背景下,着重对比政策性债转股与商业性债转股的异同,并解读其“市场化”与“法治化”两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其次,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债转股参与主体的主体特点、优势及挑战进行剖析;然后,在实践角度上,结合相应案例对“发股还债”、“收债转股”以及“股债结合”的债转股模式进行阐述分析;最后,在结合学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从公司法和破产法视角对其债权出资和以股偿债的法律属性进行进一步辨析。第二个部分是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问题考察。以商业银行为考察角度:债转股前,其应当享有是否进行债转股的自由决定权,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了该自决权被架空;债转股后,由于与原股东之间的异质化导致了商业银行行使股东权利的困境,其全面行使股东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股权退出时,囿于现有退出方式的法律障碍或现实局限,导致商业银行所持股权退出不畅。以债转股企业及其原出资人为考察角度:债转股可能影响企业资本充实性,应当尽力实现债权和股权的公允估值定价;《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权益受到调整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表决适用规则,不利于实践的统一,该表决权的行使应当以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为导向。以股权质权人为考察角度:债转股方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可能导致股权质权人的利益也遭受影响,但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质押股权变动效力的不确定,也造成了对质权人权益保护的忽视。第三个部分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与商业银行相关的对策包括:借鉴美国破产型债转股经验及强化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评估作用以保障商业银行债转股前的自决权;落实商业银行债转股后对企业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并积极完善债转优先股模式以满足商业银行对债转股的不同偏好和需要;从多元化股权退出渠道、提升企业价值以及提高股权退出效率三方面促进银行持有股权的顺利适时退出。与债转股企业及其原出资人相关的对策包括:建立合法公平的估值定价机制以避免债转股对企业资本充实性的或有冲击;在立法上明确出资人组对重整草案的表决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表决规则。与股权质权人相关的对策包括:在法律上确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执行力,赋予股权质权人合理知情权和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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