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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为而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从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的行政问责制肇始以来,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历经七年。同时,这七年也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从理论到到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幸赖我国政府和理论界投注的目光和践履,因此,虽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引来学者们和政府领导们的高度关注。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历史上没有民主政治的传统。欧美的问责制深深植根于其深厚的民主土壤中,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非典”事件只是个契机,它有幸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正是基于此,本文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研究。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对行政问责制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两个角度对问责制的内涵做了深刻的剖析,梳理了一般学者通常认为问责制的基本构成要素,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支撑,奠定了理论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从“实然”的角度研究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动因和现状。为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打基础。第三部分从横向上介绍了国外问责制的一些成功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列举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行政问责制困境的原因。第五部分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