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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的单向流动,造成当下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空心村”,直接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然而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基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福利性等特征及维护农村稳定,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其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尤为严格。但是面对城镇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城镇居民开始在拥有大量闲置资源的农村地区通过买卖合同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在城镇化迅速推进及国家兴建大型工程的过程中,拆迁占地无可避免,却也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大量增值。面对即将从天而降的拆迁补偿款,以前签订的类似合同通常会大量的被诉至法院,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问题遂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的取得、流转的限制、合同签订后的物权变动等问题都必须具体的讨论厘清。为此,本文以王永江诉张会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为视角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我国当下法律制度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制提出了建议。本文结构如下:首先,引言部分对论题面临的社会及制度环境、研究的目的与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论文第一部分,明确选取案例的案由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论文第二部分,对本案案情进行简要叙述,列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具体内容;论文第三部分,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各种分歧意见,同时对支持各种意见的理由进行归纳,为下文具体论述奠定条件;论文第四部分,笔者从合同的生效要件着手,结合案情具体讨论了本案合同的效力;论文第五部分,通过对物权变动的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本案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文章的最后,即第六部分,笔者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及更好的管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