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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现代法治国家中,律师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被告人辩护权实现的主要手段。控辩平等原则是为刑事辩护得以正常、有效发挥其诉讼职能,要求在整个诉讼中建立合理、科学的诉讼结构的理论依据。它是确保刑事辩护有效运行的条件性的理论基础。然而,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之现状是令人担忧的,与控辩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经常受到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难以发挥;在庭审中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执业中的人身权时常被侵犯。不仅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平等,也使得律师刑事辩护职能难以有效的发挥。律师辩护存在的种种问题已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而在制度上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控辩平衡的控辩式诉讼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特殊价值。本文从一名律师的角度,按照控辩平等理念,在对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现状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内容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基本理论,阐明了律师诉讼权利的要义,并对其确立依据和诉讼价值进行法理性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律师权利的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的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带来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是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现状及原因所做的分析,期望从原因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第四部分是基于控辩平等理念而提出的在立法和制度方面改革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