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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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交易模式是从美国发展到亚洲的,各种学说及实务界对如何将这一交易型态归入于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也未有统一的说法。保理合同作为新增的有名合同规定在民法典中,它所规定的内容还有系统化的改进空间。保理合同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其内容包括融资、管理或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应收账款转让即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是保理合同的焦点,也是凭借于此来划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降低债务人、让与人以及受让人间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还可能波及到债务人外第三人的利益。总之,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属债权让与,但民法典中法律条文仍有予以改变的余地,使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债权让与规则能够和保理合同中的法律规则有机协调。但保理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主体、标的、内容有其特殊之处,是以将会波及到债权让与规则在此合同中的具体运用,从而会带来某些新的法律风险。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保理合同的基本内涵。首先,由图示引入,论述保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比较分析了多种学说以确定其性质;最后,论述保理合同的法律构造。第二部分阐述了保理合同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联性。通过对比分析,二者之间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并进行深入分析,阐述二者对彼此都有一定的作用,促进各自制度的向前发展。第三部分阐述了如何在保理合同中具体适用债权让与规则。首先,债权让与要件是本章的逻辑起点;其次,讨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最后,讨论了债权让与规则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第四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中可以完善的地方。首先,探讨未来债权的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未来债权会发生何种效力;其次,探讨保理合同中会出现何种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间;最后,应对债权让与登记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债权让与登记制度的功能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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