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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作为刑事的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集中反映了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利益的冲突。诱惑侦查因应追诉“隐蔽且无被害人”等特殊犯罪案件的客观需要而生,它的不当行使包含着“诱人犯罪”的巨大危险,容易蜕变为“制造犯罪”的肮脏手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对传统的侦查工作造成重大的挑战。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诱惑侦查,但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其合法性问题及如何规制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 本文从比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角度,系统梳理诱惑侦查的脉络,探寻其机理和规律,以期对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的建立作出些许有益的探索。 本文写作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准确界定诱惑侦查的概念,并简单回顾了其历史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从价值层面对诱惑侦查作了剖析,指出诱惑侦查的积极价值在于对特定犯罪的有效追诉,其消极价值在于其可能殃及无辜公民;第三部分,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对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作了分析,指出其合法性标准应采用“综合标准”,其合法性底线在于“政府不能制造犯罪”。诱惑侦查的正当性植根于追诉犯罪的客观需要和公众的普遍认同;第四部分分析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效果。指出应借鉴“社会政策”理论免除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系统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诱惑侦查的规制,如“陷阱之抗辩”和“正当程序”抗辩;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并对立法和具体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