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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人本主义思想、中国古代人本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比较考察,探究分析了“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论渊源及历史流变,提炼出当代中国“以人为本”思想的科学内涵。“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我国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与必然选择。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要求我们从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都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精神与理念,让人性的光辉贯穿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首先,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要求立法合乎人性、讲究人道、高扬人文精神,在立法中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恪守权利本位,改革、完善现行立法体制和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权利;更加尊重人权、关注民生,加大弱势群体权利的立法保障程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次,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要求政府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品格,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努力使政府的行政与执法行为始终做到以人为本。最后,秉承“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要求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独立,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