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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通过集中权力于监察委员会1,分离检察机关改革前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权力集中统一的监察委员会,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监察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改变了国家的权力配置模式,因此必然导致《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众多的法律协调衔接中,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前后相继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衔接显得格外重要。根据《监察法》的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承担检察机关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因此《监察法》在许多环节的立法设计中都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法》属于新生事物,还在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虽然监察立法在一些环节已经兼顾到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但整个《监察法》一共仅有六十多个条文,内容涵盖面较窄,既要规范监察程序本身,还要兼顾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一次单薄的立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精准的解决,因此仍有诸多环节因为与《刑事诉讼法》有所交叉或竞合,或因存在立法空白,而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中存在尴尬之处。作为我国的一大“本土问题”,新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为何,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面临何种走向,以及如何在反腐工作的独立与联系中厘清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分工合作关系,使《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有效的衔接,从而在国家反腐工作形成高度的凝聚力,这是本文极力探索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的不同影响,包括立法的调整:《监察法》的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转隶。接着介绍了本文研究目的,其次是对国内研究现状的总结: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学者观点,为本文关于现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理论基础作以铺垫。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分别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研究了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最后分别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部分,论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要原则,包括权力独立行使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然后研究分析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新定位以及未来走向,进而论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环节,包括管辖竞合、证据的适用、辩护律师介入问题以及留置措施的适用中。监察立法刚刚出台,相较于《刑事诉讼法》还不够成熟,在这些问题的规定上还较为粗略与不成熟,因此会导致实践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监察法》中对于辩护律师介入部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被调查人在调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遇到困难;在证据采集和适用中,言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问题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监察制度中如何适用存在疑问;两法在立案管辖与牵连案件管辖中存在竞合;以及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制度层面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第三部分的不同问题为出发点,前后呼应,针对提出的四个问题,从立法层面切入提出处理思路与完善衔接的建议。第五部分,论述了在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目前对于二者衔接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且规定较为宽松不易于实践操作,监察程序移送案件的标准不明确,同时信息交流不畅,导致衔接效率不高。如何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解决上述的问题,除了在立法层面完善二者衔接的规定,实践中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几种基本方式,包括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同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再从监察机关角度和检察机关角度出发,提出二机关应遵循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而在实践中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