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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为保障国际贸易双方交易的流畅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调整信用证的国际性文件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已为各国所接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术语的解释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无一条文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对欺诈的认识与理解不同,在统一惯例中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将在各成员国之间无可避免的产生争议。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出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譬如,美国的信用证法律主要包括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之信用证篇中,英国则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判例中,而我国没有信用证的统一立法,又不实行判例法,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信用证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该部分介绍可使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具体是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种类、产生的根本原因、认定标准等方面对信用证欺诈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具体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与第三方欺诈的角度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加以论述;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必要性及其适用的角度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加以论述。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司法救济。第五部分主要从中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中国信用证立法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信用证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我国进行信用证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撰写本文希望可以通过借鉴英、美国家关于信用证立法的成熟经验对帮助我国早日完成信用证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