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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据有关调查显示,在1995年以来所收集的247例教育法律纠纷中,发生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有228例,占92.3%。而排除其中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纠纷,与教育直接相关的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类:受教育选择权纠纷、考试权纠纷、学校实施招生权引发的纠纷、学生入学纠纷、学校处分等管理行为引发的学籍纠纷、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纠纷、学校因教学行为不当引发的纠纷以及其他与受教育权相关的纠纷。而在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纠纷中,高校与学生间的纠纷往往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高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而法院对此的判决却无统一标准,造成司法实践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混乱局面,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和理论对高校与学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不确定造成的。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对该问题虽有规定,但极为笼统,对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造成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虽“有法可依”,却“无据可查”的尴尬境地。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探讨多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对二者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性质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因此,无论从实践、立法还是理论方面都有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澄清的必要,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首先从分析国内外对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入手,得出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是融合了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关系的结论。其次,论述本文拟探讨的高校与学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再次,对作为高校与学生间主要民事合同形式的高校教育合同进行了介绍,并为如何通过合同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