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业管理中,业主及业主自治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不仅是基于业主对其物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是强化业主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强调业主自治在整个物业管理中的较高地位,不仅是物业管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对大陆地区还具有相当特殊的意义,即它是区别于过去将房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住户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传统房产管理模式的关键所在。本文执此理念,立足于法律研究的层面,对业主自治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 全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致力于业主自治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基石。首先以几个与业主自治相关的概念的界定为起点,进而剖析了业主自治的权利基础,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最后讨论业主自治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以强调本文研究的意义。 第二章力图对大陆地区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关系重新予以建构。关于业主自治团体性质的定位是本章研究的起点,经过比较与甄选之后,非法人团体因其实益及可行性得以凸现;然而在对大陆地区现行法规对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关系的规范进行研究时,发现其存在一个悖论,并因此导致了关系的混乱;本章最后笔者在对这种凌乱的关系予以厘清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建构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关系的建议。 第三章立足于业主自治机构运作机制的完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团体内设的两大自治机构,被视为业主自治的支柱,其运作各个环节具体制度的精妙设计,将对业主利益的维护以及个体业主与业主团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具有显著的益处。本章分别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在讨论大陆地区现行立法得失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是对业主自治团体的“宪法”——业主公约所作的讨论与研究。首先的问题是业主公约的性质的定位,鉴于业主自治团体的非法人团体属性,将业主公约认定为业主团体的自治规则是理所当然的;基于房地产业的现实情况,业主公约的设定与生效具有特殊性,不仅公约的制定不是由业主完成,公 业主自治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约的生效也只能采取部分业主承诺的原则;对于意思自治的适度干预是现代立法的趋势,在业主公约内容的规范上,为防止绝对自由所可能导致的对业主利益的侵害,理应允许公权力予以介入;最后以业主公约的性质定位为基础,对业主公约的效力予以研究,重心置于对设定当事人以外的继受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