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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房预售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广筹资金、搞活经营、避免风险等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也有积极意义。 但近几年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实质上是在房屋建成后依约交足房价款并获得其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房屋建成后,购房人才可凭这种“期待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依约交付所预购的房屋,向自己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交易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只能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宣传介绍决定购买与否,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如销售合同不规范、预售款被非法挪用、交房误期、建筑质量不过关、配套设施及绿化状况与许诺不符、在建工程抵押后预售或预售后再抵押、“一房二卖”等等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影响了整个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四川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房投诉案件7623件,其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案件就高达91、3%。在网上搜索“商品房预售”这个词,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消息可谓铺天盖地,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报道。2005年10月19日,中消协特邀社会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对商品房预售模式进行了论证。可见商品房预售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实,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商品房现售都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选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从1995年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得到法律认可至今,不过十年的时间,在制度的设计上,难免会有不足之处。鉴于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解决的办法不是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而是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从而使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良性轨道上健康发展。 监管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商品房预售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房地产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起,到房屋建成交付,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消费者自然会产生“不敢买”的心理,商品房预售也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这个角度说,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为创造满意、放心的商品房预售市场环境,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