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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共有物诉讼被一概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加以处理,忽视了不同类型的共有物诉讼中共有人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违反了实体法的规定。此外,我国实行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只要是共有物诉讼则所有共有人都要参加诉讼。一方面,若共有人被强制追加为原告或被告,会侵害原告的起诉权,违反辩论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在部分共有人不愿起诉或原告不愿追加其他共有人为被告时,诉讼将被驳回,现有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有悖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违背司法公正。有必要在实体法上共有关系和程序法上必要共同制度两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共有物诉讼的共同诉讼形态进行类型化研究,区分出不同共同诉讼类型的共有物诉讼,并试图对不同共同诉讼类型的共有物诉讼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