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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当代自由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论文。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形式是政治自由主义。相较于以往的自由主义,它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极大的不同:一是,它声称一个无需形而上学基础仅靠政治版本的自由主义就可以得到辩护;二是,它以达成普遍政治共识作为自己的特殊任务。这样一种自由主义在方法论上强调中立原则和理性对话。中立原则是指政治自由主义所提倡的政治正义观在各种广包学说之间保持中立;换言之,它对任何宗教、道德和哲学广包学说既不表示赞同,也不表示反对。理性对话是指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是以对话的方式得到公共证成,它要求来自不同群体和文化的人们在公共论坛上自由地表达自己,发表政见。
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罗尔斯通过他自己的哲学反思,提倡一个自由站立的政治自由主义。他认为,一个政治正义观如果能得到不同广包学说的证明,那么,它的理论基础就不能奠定在任何的广包学说之上,而必须能够自己证成自己。罗尔斯同时认为,他在《正义论》中所遭遇的失败乃是由于他没有注意到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间的区别,把本该属于政治哲学中的问题当成一般道德问题来研究,因此,对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来说,它必须首先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关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主要存在三点:第一,道德哲学研究的范围和议题比政治哲学要广,前者试图对个人、集体以及他们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做出评价,后者只限于制度评价,即,只对社会基本结构做出评价;第二,道德哲学发展出的方法论适用于道德领域中的所有问题,但是,政治哲学却可以就其本身而发展出一种方法论;第三,同样是给出一个乌托邦,但是,道德哲学充满号召力,并不一定考虑现实的可能性,政治哲学却是以实践为目标,它一方面抚慰人们的挫折感,另一方面帮助人们探索可能的政治秩序。
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应当采取一个强烈的“政治”版本,即:将政治哲学彻底地从道德哲学中剥离开来。罗尔斯并且以他自己的研究来说明这一点。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提出的政治正义观是一个自由站立的“正义即公平”观。对此,本文主张,任何自由主义倡导的政治正义观都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规范性内容部分;二是证成其规范性内容的结构部分即方法论部分。“正义即公平”在规范性内容方面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机会之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在方法论方面,罗尔斯在前后期分别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在早期,他是用康德的人性论标准去筛选正义原则;在后期,他则从公共政治文化中找到一个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基本益品清单,以此来评估正义原则。尽管如此,在前后期,他都主张了一种原始境况的方法,来表达对正义原则的证成。因此,“正义即公平”是由作为正义标准的正义原则和对它的道德证成(原始境况)组成。此外,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还主张了一种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在他看来,政治自由主义要实现“自由站立”,必须采取一种可以获得客观性的政治建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说的自主性。由于一个建构程序是否完成的标准在于它是否获得了广泛的反思平衡,因此,政治建构主义在方法论上体现出了以中立原则为基础的理性对话的特征。毫无疑问,这符合政治自由主义者在方法论上的一般诉求。
本文的研究表明,一旦罗尔斯转换了论证手法之后,他的差别原则就不能得到证成。原因在于,他后期采用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事实上,政治自由主义在方法论上的诉求就具有一种实用主义的特色。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根据这种方法并不能得出益品清单上的“自尊的社会基础”。事实上,“自尊的社会基础”是以康德的人性论为基础,罗尔斯后来对这个指标的重新说明并不具备相当程度的说服力。然而,本文认为,如果排除差别原则,仅就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之公正平等原则来看,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阶段的证成可算是圆满的。换言之,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自由站立的。
但是,这样的自由主义还有意义吗?就像我们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看到的那样,如果排除了差别原则,他的自由主义就黯然失色。因为正是他的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特色,使他在造成巨大贫富差距的市场社会中出类拔萃。平等主义是罗尔斯的政治理想,它的理论基础恰恰是罗尔斯在早期并不避讳的康德广包学说。实用主义固然可以证成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立场,但是,它导致的结果却不是罗尔斯想要的。因此,本文就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主张,一个仅有“政治”版本的自由主义是不能得到辩护的,因为它在得到辩护的同时,也失去了它作为政治哲学的原有功能。另外,本文指出,罗尔斯的哲学努力反倒为我们思考普世伦理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参考路径,那就是:在普世伦理的问题上,只存在一条道路,它不是功利主义,也不是道义论,而是实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