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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刑罚制度,在与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累犯制度研究一直较为重视,但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文章首先对中外累犯制度的历史进行了反思,我国累犯制度的现代化是在清末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的呼唤之下产生的,是西风东渐的结果。其次,文章通过对现代累犯制度赖以建立的刑罚根据论和行为中心累犯制、行为人中心累犯制进行了法理反思。重新犯罪现象的不断发生是累犯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报应刑论立足公平、正义而完全忽视功利根据,为累犯从重提供了伦理基础,但无法揭示累犯从重的真正原因;功利刑论只顾功利而无视公正、正义,得之功利而失之报应,使得刑罚失去报应的制约而丧失基本的伦理基础;“一体化”刑罚论虽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报应和功利,但由于内部存在争议,没能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最后,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重构。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才是累犯制度正当根据的理性选择。行为中心累犯制以刑罚报应主义为理论基石,在构成条件上排除犯罪人的人格、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影响力,可见,行为中心累犯制存在不足;而行为人中心累犯制更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成立累犯的作用,但人身危险性难以测定,司法适用时难逃主观归罪之嫌。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5、66条之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制度是属于行为中心累犯制,存在不足。因此应坚持以“行为中心论”为基础,兼采“行为人中心论”中的合理因素来重构累犯的构成条件。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可分为普通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类型,但我国还存在多种特殊累犯,严重削弱了累犯制度的权威性,我国应以普通累犯为主,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为补充,尽量杜绝其它特殊累犯。文章通过对对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的累犯处罚原则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刑法中累犯的处罚原则应定位为“从重处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