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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赔偿条款”,是指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和调度由承租人安排,船长虽然是出租人的受雇人员,但在船舶的使用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因船长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的损坏,或给出租人带来其他损失,承租人要负责赔偿。
“使用”,是指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包括指示船舶驶往什么港口,装运何种货物,装运多少货物等,有权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承租发布的命令和指示不能及于船舶安全以及船舶航行。除承租人有权亲自向船长做出指示外,文章对船舶代理、港口当局、燃油供应商以及货方是否有权根据本条款向船长做出指示进行了分析。
承租人根据“使用与赔偿条款”向船长做出的有效命令和指示要符合几个条件: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航海的传统权利相冲突,不属于根据定期租船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公平,合理合法,并且能够送达船长以便其知悉指示的内容。
“赔偿”,是指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仅规定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的指示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对赔偿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在英国法下,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要求赔偿的默示权利。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所遭受的损失或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都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要受到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对于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无权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