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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自1949年分山到户开始,历经五大阶段而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新改革期。集体林权登记制度是一个地域性和实践性特点突出的研究命题。集体林改大潮中,东北林区的改革,尤其是黑龙江地区改革步伐滞后、阻力大,相对于国有林改试点在伊春的成功,更是突显出集体林改的迫切性,而登记的审查方式是集体林权登记的核心程序。本文从物权法的视角出发,界定集体林权登记的概念、特点和功能。格物方能致知,通过实地采样调查,分析我国黑龙江地区农户林权登记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集体林权登记中的登记审查是问题症结。此外,运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比普通法系下同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托伦斯登记制度,对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机关以及赔偿制度等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并结合托伦斯登记制度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借鉴基础分析,进而提出林业产权登记程序上应以镜面原则为指导目标,结合地域特色进行登记实质审查,并辅之登记赔偿制度的设立。完善林业产权登记制度,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对推进林地健康和谐的市场化流转,建设和谐现代新农村均具有积极的研究意义和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