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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正面临极大挑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过高、企业杠杆率过高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问题引起了国家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银行出现巨额不良贷款、企业出现高负债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形,这些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还威胁着国家安全。2016年9月,国务院为降低企业杠杆率,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市场化债转股。为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方式的多样性,将市场化债转股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创新的选择。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市场化债转股,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法律规定缺失或位阶不高,再比如同一个问题,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有待解决。本专题研究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实施存在的法律问题,行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研究,阐述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的概念、“股”的概念以及“债转股”的概念,并分析了“债转股”的分类、法律性质,及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出台前后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实践现状及特点,并提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具有可预见性、全局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以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有序进行,具体为完善法律规定、完善配套措施以及针对法律规定衔接不畅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运用对化解我国经济困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债转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运用得当将丰富破产重整实施方式、促进企业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促进企业通过多方式、多途径走向新生。道阻且艰,行则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