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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即公司非关联担保,这种特殊的公司经营活动已日益频繁,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非关联担保决策的形成作出了规定。然而,该法律条文并未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的重大问题即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问题,尤其是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第7条虽然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首次进行了肯定,但是该条对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也未进一步说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陆续发布了《法官会议纪要》《审理司法解释稿》和《九民会议纪要》等文件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进行说明,但该等文件一部分虽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但其属于会议纪要,不具有裁判直接适用的效力,一部分为司法解释的草案并未生效。因此,关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在甄别担保权人是否将审查义务履行完备时,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学者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由此造成了该等问题在理论上未能达成相对统一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对担保权人善意与否的判断尺度不一的困境。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今困境以及破局之策。研究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不仅具有分析当今该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并在总结分析学者们研究成果后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题方法的理论意义,还具有为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提供行为参考、为我国非关联担保法律建设提供完善建议、为非关联担保的司法判决提供裁判参照的实务意义。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第一部分从法律规范、裁判意见和理论学说等三个角度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进行全面剖析展示,使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现今困局一览无遗;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现今困局其形成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造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不清的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中第一个原因为对于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清晰,相关的官方指导文件的观点也摇摆不定,第二个原因为无论是在实务界如司法裁判界还是在学界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和学者对审查义务标准的观点并不一致且有互不相让之势;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如何构建完善具体发表看法。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确立审查义务标准的前提,即肯定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时的审查义务;其次需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宏观标准,即摒弃实质审查标准且在形式审查标准的框架内提高注意程度,达到审慎审查的要求;第三需要细致明确履行审查义务的微观标准,即细致明确担保权人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对作出非关联担保决议的决策机构进行适格性审查、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章程性进行审查;第四需要在上述一般性审查义务微观标准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主体的审查能力对具体审查内容进行合理调配,即对于一般公司和商事自然人应适用一般性的审查义务标准,而对于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增加审查的内容,对于一般自然人应当合理减少审查内容。本文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形成困局的根本原因和构建完善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等不仅进行学理论述,还相应进行案例分析,望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问题的系统研究出微薄之力。